17732605906

象山作品著作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联系我们

  • 宁波东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象山作品著作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象山作品著作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宁波东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3 08:09:40

其实软件宁波著作权登记这件事情,如果当初提交的材料有些细节存在错误的话,可能就会导致最后颁发的证书上的编码以及相关的时间期限等都会存在着问题的。有的时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颁发下来了以后还要对有些材料进行补正,如果遇到这种事情,肯定也特别的关心软件著作权登记补正的规定是什么?

1、软件全称

一般以“软件”、“系统”、“平台”、“插件”、“中间件”等词作为全称结尾,不使用“工具”、“计算”、“系列”等结尾。

2、软件简称

不要比全称更为复杂或超出全称所描述的功能范围。即,一般应当摘选自软件全称,不能出现全称中未出现的字词。

一、申请表

(1)有特别需要,必须要填

对在简称中出现而全称中未出现的字词,应当对使用该字词的含义及原因等进行解释说明,并保证其不涉及其他法人的名称、商标或标识。如果该字词是注册商标,则须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2)无特别需要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某些申请人其实对于自己软件的简称并无特别需求,往往是为了填表才临时想一个简称。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本身对于软件简称没有特别要求,在遇到补正时,可以将“不填写简称”作为一个补正选项告知申请人。在某些时候,可能会节省客户时间,提高补正效率。

在此种情况下,应同时检查源代码和技术文档中是否存在该软件简称中出现而软件全称中未出现的字词,包括源代码和技术文档中的文字和图片,如存在,应当删去(文字中出现)或隐去(图片中出现)。

3、开发完成时间(申请人常为公司)

(1)申请人自己开发

一般应当晚于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

(2)其他人/公司开发

可以早于、晚于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此时常见的,申请人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拟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则在补正时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①提交申请人受让该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协议书;

②提交转让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的需加盖公章);

③在申请表的“权利取得方式”项目选择“继受取得-受让”。

注:在补正中,如有其他必须说明的问题,须加以说明。鉴于其他著作权取得方式较鲜见,因此如果上述情况不符合,须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说明/证明(加盖公章确认以及说明的日期等),并在申请表中做相应调整。

二、源代码(常选择一般交存)

1、页眉

应当调整为统一的格式,即,左边为“软件全程版本号”,右边为页码。

2、正文

只接受文本程序语言,不接受图形语言。源程序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每页程序不少于50行(后30页末页可少于50行),总计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源程序应当有较为明显的开始和结束代码。

源代码中不能出现“作者”、“Author”等明显涉及权利归属的词。

三、技术文档

1、格式

包括封皮、目录、正文三部分,页眉应当和源代码部分一致。封皮包括技术文档名称、申请人名称、软件首次发表日期(精确到月)。

2、内容

所有出现的时间节点应当和申请表中的各个时间节点一致。

3、篇幅

整体上应当和软件总行数相适应,应包含软件的详细使用说明或设计开发文档,不能出现软件行数很大而技术文档很简略的情况。

四、其他

递交文件应当仔细检查,不能出现缺页、夹页、废纸打印等现象。

版权问题,如果涉及,如何免责?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一个人声明作品的所有权,另一个人声明他在某个方面不对zd负责。“版权声明”是指权利人对创作或获得许可作品的口头或书面主张,一般包括权利的归属、作品的许可方式、责任等。免责声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免责条款是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如何写版权免责声明?

1.“版权声明”是指权利持有人对创作或获得许可作品的口头或书面声明。

2.法律的免责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免责条款是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在互联网网上上删除看新闻网的角标或观看新闻网拷贝和传播视频资源,否则将被视为侵权,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个人上传的所有视频默认同意给予侃侃新闻网和上海侃侃牛石网络传播有限公司版权奖励查看新闻网用户上传的内容并不反映新闻网本身的观点和看法。任何因查看新闻网的链接以及所获得的信息、广告等服务而产生的纠纷,以及查看新闻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默认情况下,所有网民在进入新闻网各级主页和页面时,都已经仔细阅读并完全同意这一条款。如果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入侵或爆发、政府控制造成的临时关闭等原因,任何个人数据被泄露、丢失、被盗或篡改。这影响了网络的正常运行,看新闻网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如何写网站内容版权和免责声明?毫无疑问,平台和作者白都有侵权嫌疑,这与日文版和出版社是一样的,而且各出版单位都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现在许多平台指出这些作品是作者自己上传的,他们不应该成为侵权的共同被告。这只是平台在自言自语。因为这也是一件新的事情,它以前是不可用的。即使用户抄袭,也不涉及广告分享的问题,也就是说,它不构成商业行为,所以它不是侵权。因此,以往采用该版本的做法是权利人通知平台将其删除,否则将共同追究权利和责任;现在有一个分割的问题,这应该被视为共同侵权。

关于版权变更的材料和费用

版权变更是指在著作权存续期间,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等发生变化。著作权主体的变更,是指在作者身份不变的情况下,作者财产权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具体权利,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由作者以外的他人享有,如依合同的约定,出版权、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利由出版商在约定期限和地域内独占性地享有。

此时,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依约定脱离于作者,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出版商占据着权利人的地位。再如,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作者的继承人可以继受取得作者的财产权,并可以代为行使作者人格权中的发表权。著作权权利内容的变更,是指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量或质的变化。如因部分权利转让于他人而导致著作权的权利范围缩减,这是量的变化。因在作者财产权上设定质押而导致纯粹增益的作者财产权变为有负担的财产权,这是质上的变化。

版权变更材料

一、作品宁波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

二、权利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撰写《变更说明书》。

四、作品样本,应与原登记时所提交一致。

五、如权利人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需要出示由工商部分出具变更证明或由公安局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版权变更的费用版权查询费用官费200元每件,办理转让申请官费每件300元,如果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还需要一笔代理费。

现在我国政府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越来越重视的,很多公居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越来越重视,而抄袭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但有些人抄袭的水平是很高的,那么高级抄袭是否属于著作权纠纷?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高级抄袭是否属于著作权纠纷

高级抄袭是不是著作权纠纷,主要认定高级抄袭的行为属不属于侵犯著作权,如果属于侵权的,就是著作权纠纷。

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原则有:

1、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将作品的思想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

思想与表达在一般作品中,可以清楚区分,但在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其界限并不明朗。

此外,即使属于思想的表达,但该表达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是唯一性的表达,则表达同样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2、接触与相似原则

在分离思想与表达、公有领域与私权领域之后,如果两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或者作品有接触的痕迹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

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而被告方没法提供其创作过程以证明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即成立。可见,这里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否则就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触。

在判断两部作品相同或者相似上,有所谓实质部分的说法,即被诉的作品模仿了权利人作品的实质部分。然而,到底什么是作品的实质部分,怎样判断实质部分,仍然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这有待于司法实践进一步的探索。

二、著作权纠纷怎么解决

关于著作权纠纷如何解决,实践当中,一般有以下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以及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1、和解。

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启动,不受司法程序、法官职权的直接约束和支配,现实生活中有些著作权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已经有判例予以明确,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判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和解,从而使得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最小化。

2、调解。

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纠纷当事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3、仲裁。

仲裁,是依据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依法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律行为。仲裁程序类似于司法程序,但又比司法程序简单快捷。

4、诉讼。

诉讼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在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中,诉讼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也最为重要。

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包括下列四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


 

版权所有:宁波东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