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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摄影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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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摄影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作者:宁波东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2 08:59:14

现在的网络越来越发达,各大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以及各大网红的出现,在这个特殊时刻都是带来了很多欢声笑语的。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就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侵权行为主体如何认定以及产生纠纷后如何划分和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点这里免费咨询,让专业老师判定你的短视频是否侵权!

自从短视频平台崛起后,版权问题就一直存在。各平台用户随意转载、剪辑、抄袭或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短视频作品,很多短视频作品甚至使用相似的故事、创意和拍摄手法。因为短视频“短”,所以许多短视频“生产者”并不觉得这样作有什么问题,也没有形成版权意识,甚至出现了一种专业的短视频运营者,即所谓的“搬运工”。在短视频野蛮生长的初期,曾经流行过一句话--“我们不生产内容,我们只做内容的搬运工”。无数的短视频“搬运工”应运而生,活跃于各大短视频平台,有的搬运视频号甚至成为了网红。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短视频的分类及侵权类型。

一、短视频的分类

从制作方式和内容来看,短视频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自行拍摄并制作的短视频。

第二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从电视节目、影视剧等视听作品中直接截取相关片段形成的短视频。第三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对影视剧等视听作品进行剪辑,并增加其他新的元素组合编辑而成的短视频,如使用视听作品的背景音乐、视频片段等。

相比较而言,第三类短视频因其存在后期加工制作的因素而大大提高了传播热度,比如戏仿类短视频,就是通过对原视听作品素材进行重新剪辑和配音,组合成新的情节;或选取作品的核心内容和故事主线情节,利用原视听作品素材加工成精简版,并融入一定的解说或评论,比如近期再次引发诉讼争议的电影解说类短视频。

二、短视频侵权类型

第一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作为商业广告在互联网上传播。

第二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视作品或者用户自行上传的视频进行剪切或加工整合形成短视频。

第三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

第四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他类型的作品改编成短视频。

三、短视频的法律属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具备如下四个要件: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作品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作品须有独创性。其中,判断的核心要素就是独创性。

四、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主体和责任的认定

就短视频而言,其行为主体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短视频的制作者、网络主播和播放平台。制作者和播放平台的定义相对清晰。网络主播则是因网络播放平台的繁荣而诞生的一个新职业,主要是指在互联网节目或者活动中,负责参与一系列策划、编辑、表演、观众互动等事务,并由本人担当主持的工作者。

如果短视频的内容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制作者应作为责任主体在审判实务中承担责任,这一点没有争议。然而,网络主播在其播放的视频中如果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应如何在其与短视频播放平台之间进行责任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平台经营者的性质及其与主播的关系来确定二者的责任分配。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注意区分播放平台与主播构成分工合作以及播放平台仅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两种情形。如果属于前者,则平台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属于后者,则需要审查被侵权人是否向平台发送过有效的通知。

五、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不仅承担着保护著作权的使命,同时也担负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职责,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况。符合合理使用要件的,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他人作品。短视频中涉及的很多素材,在涉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同样需要考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认定合理使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使用情况来判断,原则上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权利,即著作领接权。著作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狭义上的著作权和著作领接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是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进行智力劳动的创作者,或通过继承、转让、许可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著作权的著作权人;著作权领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作品传播者。

二、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独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

三、内容不同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其中,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领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领接权具体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

四、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完成就可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著作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宁波版权登记基于诚信原则,实行自愿登记。虽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国家强制性的政策,但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著作权人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更是百利而无一害。那么,软件开发者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好处呢?

一、是给予软件重点保护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二、是侵权纠纷或诉讼中最有力的证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以帮助持有者在诉讼中起到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在软件著作权发生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无论是指侵权诉讼中,还是在一般侵权纠纷中,都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如果没有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的权利就很难获得全面的保护。

三、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有详细的规定。虽然通知中没有强制要求进行注册登记,但明确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另外,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规定,证书可以作为软件企业申请减免税收的证明。

四、是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有效凭证。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有些地方规定软件技术出资入股的比例可以更高,但是均以已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为前提。

五、是去银行进行质押贷款的重要证明。

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著作权人以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向银行质押贷款时,除了需要提交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材料外,更重要的是提供有效的著作权权利证明文件,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是著作权权利归属最有利的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六、是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重要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同时也是申请高新企业认定的重要砝码。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明材料。

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

1)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第一步,我们强烈建议您使用本网站的页头图片中的查询功能对软件名称进行简单查询,虽然中心对于软件重复名称允许登记,但审查员会根据实际实际情况有自由裁量权;

2)准备软件著作权申请所需电子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源程序、使用说明书或者设计开发文档、申请信息采集表等);

3)提供电子版软件著作权申请材料给在线客服,由客服为您整理最终快递盖章材料;

4)客服整理完成后,将需要盖章的软件著作权申请材料发给您,您盖章签字后快递至我公司;

5)我公司在收到您的快递后,为您预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初步审查日期;(现阶段预约需要5-7个工作日左右);

6)我公司将整理打印,装订电子版材料及您快递的盖章材料,按中心要求的日期送交初步审查;

7)初步审查合格则发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受理通知书原件,如需补正需要另行补正;

8)原则上初审合格受理后审查30个工作日进行复审;

9)复审合格后的3-5个工作日会安排公告并发放登记证书;

10)您可以从官网查询到相关公告信息后确认付款;

11)财务给您快递证书原件和全额发票。

软件著作权申请材料:

1)您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包括软件全称、简称、著作权人等信息,我们依据该表中的内容为您在中心官网填写正式申请表);

2)提供部分源程序(WORD版本),如软件总行数超过4000行,我们建议您提供4000行用于整理,(一般来说在WORD中采用5号字体,13磅段落间距,100页左右即可),如软件实际代码量不足上述要求,需提供全部代码;

3)根据软件的不同类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或者软件设计说明书(建议在10页以上,不允许超过60页);

4)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5)委托代理协议书;

6)其他可能涉及的材料,如LINUX-GPL申明、法人情况说明、ICP备案证明、前期开发说明、名称说明、授权书等(视软件情况可能需要提供)。软件著作权申请费用:详细报价可向QQ客服索取。注:上述软件著作权申请费用包含全部费用,并提供全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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